术无关,并且对特定注册和文凭的要求将完全清空该细分市场。 除了公众熟知的演员、喜剧演员和角色之外,还有大量创作者致力于制作与经济、营销、心理学、科学、体育和其他不一定与艺术相关的活动相关的内容。应用法律条文还意味着将监管法令 [3]第 63 条规定的制裁归咎于该活动, 根据同一法令第 64 条,构成不存在的雇佣关系。 因此,从严格的法律角度来看,数字影响者不是艺术家,不受第 6,533/78 号法律的要求和制裁。如果没有自己的监管立法,创作者就需要通过分配代理和广告合同中的有效条款所缔结的业务风险来保护其职业活动—— 以显着的民事关系为指导。 从发布内容:授权到使用人格权 从选择准备内容的影响者开始,一直到发布内容的策划和开发,在数字环境中进行激活的大品牌往往会行使最大限度地谨慎行事,否则可能会因令人担忧的取消而受到伤害。
除了所披露内容的质量之外,承包风险的分配还涉及定义 1) 控制创作者人格权使用的参数;2) 创作者将开发的作品的所有权。 每当被代理机构或品牌聘用时,网红除了有义务进行一定的商业激活外,还授权承包商 工作职能电子邮件列表 使用其姓名、形象、声音、表演、昵称等人格权。这种授权对签约品牌施加了行为责任,签约品牌必须在尊重法律制度规定的限制的情况下,主要根据人的尊严原则,通过始终适用于品牌的保护机制来行使人格权。保护个人人格的目的。 实践中,除了维护当事人的形象和良好声誉外,签订的合同还必须规定网红人格权的使用假设和限制。计划的措辞必须定义,例如,内容可以在影响者的社交网络上发布的时间段;该品牌是否能够在自己的网络上转发或使用该内容;该品牌是否能够修改所制作的内容并以其他方式使用影响者的形象,最后,该内容的使用是否仅限于缔约方的某个品牌。

该命令保证个人对自己的形象权的保护,禁止以任何方式( 摄影、电影、录像)未经授权地披露其形象 ,并将这种违规行为视为对隐私的攻击予以压制。高等法院vg第403判例规定,无需证明所造成的损害即可对未经授权发布图像的受害者进行赔偿 [4]。 民法第四条第278条、民法第七条第587条还规定,未经授权,泄露特定人固有品质的广告,在该合法资产被使用时,仍构成对形象的损害。滥用,无论是否对另一项人格权造成附带损害,无需提供受害方损失或犯罪者利润的证据来描述上述损害,因为它是re ipsa 中的一种损害。因此,即使获得授权,雇用影响者的品牌滥用影响者的人格权也是法律禁止的。 因此,招聘涉及映射所涉及的风险,并寻找能够保护图像持有者免受滥用其人格权造成的损害的解决方案,特别是当涉及到社交网络上的内容过度曝光时,否则将受到所规定的制裁 。在立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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