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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度和具有劝阻作用的制裁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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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3-4 13:20:2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这些变化虽然是重要的第一步,但仍不够。必须更好地界定国家在这方面的具体义务和企业的责任。例如,必须明确企业防止助长与冲突有关的侵犯人权行为的责任。这包括有关冲突环境下“加强尽职调查措施”的更多细节。必须讨论进入冲突地区前的具体人权尽职调查措施(包括可能的责任,即不投资/参与),以及在商业活动已经存在的地区发生冲突时规范企业义务的规定(包括作为最后手段,有义务离开该地区,同时保护当地雇员)。

法律责任

关于第三点,法律责任有几个重要方面,特别是民事和刑事责任。法律责任问题之 Paytm的主要功能 前规定在第 10 条 ZD 中,现在已移至第 6 条 RD。与新条约草案的其他部分一样,受害者已成为焦点,这是许多非政府组织强烈要求的。第 6(4) 条 RD 规定“缔约国应确保(……)有效、,以造福受害者”。为了使其索赔在财务上更具可行性,各国可要求“从事商业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建立和维持财务保障,(……)以涵盖潜在的赔偿索赔”(第 6(5) 条 RD)。这一创新可能使责任对受害者来说不仅仅是象征性的。

然而,令人担忧的变化出现在《道路法》第 6(6) 条中。前者对应的《德国合同法》第 10(5) 条使用宽泛的语言来确立对供应链和子公司的责任。该条规定了企业整个运营流程的责任,例如,如果企业对其他实体的运营进行控制(条款 a)(基于控制的责任),如果企业与供应链中的子公司或实体保持密切关系,并且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紧密联系(条款 b)(基于密切关系的责任),或者如果企业可以预见风险(条款 c)(基于风险的责任)。

ZD 中的这一措辞引起了很多争议,并引发了“许多人要求澄清和提高准确性”的呼声(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报告,A/HRC/40/48,第 68 段)。两种立场相互对立:担心扩大责任范围会使公司面临不合理的风险,以及希望弥补漏洞。《责任法》第 6(6) 条支持三种选择中的两种,即基于控制的责任(“充分控制或监督”)和基于风险的责任(“应预见或应该预见到风险”)。基于关系的责任或多或少被放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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