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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说:“你是一个实证主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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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orshasuttadhar
時間:
2024-2-13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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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说:“你是一个实证主义者”
实证主义胡言乱语 我参加了一个硕士委员会,其中一名学生为解释学论文进行了答辩。一位重要的教授,也被邀请参加辩论,在一场讨论中,我为《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的适用进行了辩护(我什至“大胆”地引用了该条款的“字面意义”),分开我说:“但是你通过捍卫‘法律条文’的应用来捍卫‘法律条文’,这是实证主义的。”)。我对“劝告”印象深刻。 我已经在其他文本和著作中解释了实证主义从 19 世纪到 21 世纪的轨迹。因此,很明显,老师在指责我是“实证主义者”时——这本身并不会代表一个主要问题——是在谈论原始法家实证主义(费拉若利如此批评的古法实证主义)。我写了一篇文章,标题是一个问题:“应用法律条文是一种实证主义态度吗?” ”,其中我警告法学家在处理“法律实证主义”主题时可能会出现的混乱。我以《刑事诉讼法》第212条为例[1],该条确立了询问证人的新方式。最后,通过新的措辞,广为人知的“指控制度”至少部分制度化了。因此,立法产生了相当大的进步。
事实证明,共和国的法官和法院,包括部分 STF 和部分 STJ,决定采用新的措辞,尽管它确定法官只能提出补充问题 - 是的,女士们,先生们,法官和检察官,仅补充问题!——这个“法律条文”不应该这样理解。我证明:STJ 在其第六小组中决定,第 212 条的创新并未改变最初的调查制度,法官可以“照常”继续这样做,动词:“这种创新[of艺术。[CPP 212]但是,它并没有改变最初的调查制度,即法官开始像往常一样听取证人的证词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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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主席的工作和收集证据。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一切都没有改变。(……)因此,应该指出的是,始终由治安法官发起的传统调查方法绝对没有进行任何修改。” 与 STJ 所说的相反,我不得不说,“如果写着法官只会提出额外的问题”,则应该改为“法官只会提出额外的问题”。不仅仅是为了这个。就“本身”而言,这条规则没什么可说的。但是,在民主刑事程序和指控原则的范围内理解,语义变化很重要。很多!因此我们有不同的观点。 联邦最高法院在人身保护令第 103,525 号判决中认为,不遵守新程序仅构成相对无效(原文如此),因此适用旧原则(一般法律)“ pas de nullité sans悲伤”。令人难以置信的是,STF 竟然能够援引一般法律原则来反对宪法原则和民主投票规则。是的。在实践中,卡门·卢西亚部长表示,(旧的)无悲伤的无效原则比(新的)指控原则更有价值。
就人身保护令而言,我们的最高法院更重视 19 世纪的公理,而不是 21 世纪的原则(然后他们说原则就是规范……;没错!)。事实上,STF未能适用人民党民主投票通过的一项条款,没有任何宪法依据使该条款无效(我提醒大家,司法机构只能在六种情况下不能适用法律,正如《法律》中所解释的那样,惹恼应该被指控违宪!)。 我的回答 是在与老师的讨论中引用的——并且继续引用——管辖权的限制。更简单地说:以什么名义以及在什么基础上可以忽视或“推翻”民主批准的立法创新?是否可以在不诉诸宪法管辖权的情况下做到这一点? 看来,在巴西,我们对法律民主生产的意义和宪法管辖权的作用理解不够(尽管我们写了很多关于它的文章!)。我在讲座和研讨会上听说“今天我们有两种类型的法官”(原文如此):一种“坚持”法律的冷酷文字(原文如此)(根据这种“批评”,这种法官必须“消失”) )以及根据“原则”进行审判的法官(这是一位将翻译社会“价值观”(原文如此)的法官,而“价值观”将“隐藏在”“冰冷的法律文字”之下)。所以我问:遵守原则就等于违法吗?遵守法律是否意味着违反原则?是否存在没有原则的规则(法律或法律规定)? 因此,我的呼声是: a)法学家不要重复“遵守‘冷’(原文如此)法律条文”就是采取实证主义立场的老故事……! b) 事实上,这个“冰冷的法律条文”会是什么?!法律本身还有意义吗?还是“非冷感”? 事实上,概念是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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